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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982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与苏州印捷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苏州印捷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982号之二原告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城西工业集中区(西园路)。法定代表人吕玉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双贤,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印捷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元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显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旭、郑朝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印捷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1700元,由原告常州市青云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凡代理审判员  杜荣尚人民陪审员  谢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