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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红亮与刘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亮,刘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900号原告:苏红亮,男,汉族。被告:刘新军,男,汉族。原告苏红亮与被告刘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苏红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红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萍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