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建利、贾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利,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36号申请执行人:史建利,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贾伟,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建利与被执行人贾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贾伟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