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乐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乐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55号原告(申请人):成都乐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忠。委托代理人:韦海军,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晓丽,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安。被告(被申请人):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乐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乐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的账户。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在限额内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乐享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款不得支付。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尹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