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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1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冰雪、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冰雪,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冰雪,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丽娜,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斌,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莲,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冰雪与被执行人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案情需要,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一辆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锐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