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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童文基、曾龙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文基,曾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童文基,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龙海,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文基与被执行人曾龙海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821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变现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