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边丽华、蔡国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丽华,蔡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边丽华,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蔡国鑫,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边丽华申请执行蔡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边丽华于2017-4-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87500元及利息,本院曾于2017年6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78090元,于2017年7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工资56219.64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缴纳完执行费12436元,且上述扣划款项已支取完毕。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