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湘辉与被告匡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湘辉,匡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85号原告:邓湘辉,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桂芳,女,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东升,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湘辉与被告匡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湘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被告匡桂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湘辉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匡桂芳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湘辉以被告匡桂芳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邓湘辉负担。审 判 长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