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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民催3号申请人: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301162-4)。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东凤路128号内国际针织毛衫城03区*******室。法定代表人:施光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6719724、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烟台锦佳针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孙晓婷审 判 员 张凯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褚利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