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钟日泉与李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日泉,李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50号原告:钟日泉,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梧桐,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梅,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明,男,1972年10月出生,系李小梅的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大道***号和平大厦*****室。负责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军,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日泉诉被告李小梅、人保湛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钟日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日泉以本案准备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日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041元,减半收取计2020.5元,由原告钟日泉负担。审判长 詹 敏 志审判员 吴 蕾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罗芬(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