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金玉、杨桂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玉,杨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玉,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桂侠,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金玉与被执行人杨桂侠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桂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桂侠的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宓登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纪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