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雪云、李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雪云,李惠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曾永毅,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1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云,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六楼E区。组织机构代码:06670920-7。主要负责人:邓仲扬,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李惠玲,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永毅,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审被告: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沙富三联工业区C04-1之二块。法定代表人:张达标。上诉人黄雪云因与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原审原告李惠玲、原审被告曾永毅、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雪云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残疾赔偿金为145285.1元(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50978.8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黄雪云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并提供经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XX居民委员会盖章的黄雪云与其儿子李某在城镇居住满1年的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佐证。黄雪云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应将其视作”城镇居民”。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黄雪云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1周岁,已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已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故无法提供工作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满一年。因此,一审法院要求黄雪云提供工作证明其在事故前一年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年作为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证据是不合理的。黄雪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城镇居住,其生活状况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因此,黄雪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综上所述,黄雪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结果显失公正,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李惠玲述称,对黄雪云的上诉没有意见。曾永毅、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没有陈述意见。黄雪云、李惠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曾永毅、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赔偿给黄雪云1841**.1元;2、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曾永毅、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赔偿给李惠玲12575.48元;3、一审诉讼费由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曾永毅、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5日9时10分,曾永毅驾驶粤X×××××号货车自江门向鹤城方向行驶至S270线45KM+700M(共和大凹路段)时,因措施不当与由李惠玲驾驶的粤J×××××号摩托车(尾载黄雪云,行驶方向自江门往鹤城)发生碰撞。碰撞部位:粤X×××××号车辆右后侧与粤J×××××号车辆左侧碰撞,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致李惠玲、黄雪云受伤。经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20160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永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惠玲、黄雪云无责任。粤X×××××号货车的车主是佛山市美亚绵业有限公司,该车在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黄雪云即被送往鹤山市共和镇卫生院治疗,随后于2016年7月5日至8月10日在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院治疗36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出院后建议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黄雪云于2016年10月21日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雪云伤残等级,该鉴定所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雪云伤残等级为一项九级和一项十级,其损伤与本案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黄雪云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李惠玲即被送往鹤山市共和镇卫生院治疗,随后于2016年7月5日至7月20日在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出院后建议休息1个月。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黄雪云属于农业户籍,根据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黄雪云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但黄雪云不能提供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元/年的标准计算。根据黄雪云的出生情况,黄雪云的残疾赔偿金赔偿时间从定残日起至其满80周岁尚需扶养时间为6632天。另根据工作证明、工资签领表,李惠玲的误工费应以2954.73元/月[(2828元+3071.45元)÷2个月]的标准计算,结合李惠玲住院及出院医嘱,李惠玲合共误工时间为45天(住院15天+医嘱休息1个月计30天)。黄雪云提供了七份医疗收费票据,但其中2016年10月20日金额为195元及2016年10月23日金额为222.2元的票据无医院病历等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确认。黄雪云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仍在工作,故其误工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黄雪云属于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是68678.89元[实际损失是68678.89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50978.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没有超过该限额项最高赔偿限额,应全额赔偿];造成黄雪云属于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是5557元[实际损失是5557元(医疗费1457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没有超过该限额项最高赔偿限额,应全额赔偿];造成李惠玲属于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是6032.1元[实际损失是6032.1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4432.1元+交通费100元),扣除该限额项应赔付给黄雪云的部分,仍没有超过该限额项最高赔偿限额,应全额赔偿];造成李惠玲属于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是3041元[实际损失是3041元(医疗费1041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扣除该限额项应赔付给黄雪云的部分,仍没有超过该限额项最高赔偿限额,应全额赔偿]。由于曾永毅驾驶的粤X×××××号货车在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事故中负全责,故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赔偿给黄雪云742**.89元(死亡伤残限额68678.89元+医疗费用限额5557元),赔偿给李惠玲9073.1元(死亡伤残限额6032.1元+医疗费用限额3041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黄雪云人民币74235.89元。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李惠玲人民币9073.1元。三、驳回黄雪云、李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黄雪云、李惠玲负担1220.36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896.64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黄雪云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黄雪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2.黄雪云损失的责任承担;3.诉讼费负担。一、关于黄雪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首先,黄雪云提供《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显示黄雪云于江门市蓬江区XX街XX号X层XXX居住满一年以上;其次,黄雪云提供收据一张,证明其以租赁方式居住在城镇的事实;最后,黄雪云提供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居住在XX街XX-XXX的事实。上述三份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黄雪云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黄雪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没有工作,一审法院以黄雪云不能提供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为由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黄雪云关于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赔偿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雪云于1954年12月30日出生,至定残日2016年11月2日年满61周岁,因此,黄雪云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19年。一审法院计算6632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结合黄雪云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构成一项九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一审法院酌定伤残系数为21%,201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为34757.2元/年,黄雪云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38681.23元(34757.2元/年×19年×21%)。二、关于黄雪云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黄雪云的各项损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主体以及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结合争议焦点一认定的事实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黄雪云各项损失中属于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156381.23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38681.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已经超过该项最高赔偿限额110000元,因此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雪云1100**元。黄雪云各项损失中属于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557元(医疗费1457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没有超过该限额项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因此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雪云55**元。对于黄雪云超出交强险的损失46381.23元(156381.23元-110000元),因曾永毅驾驶的粤X×××××号货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并在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故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黄雪云463**.23元。综上,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应当赔偿黄雪云1619**.23元(110000元+5557元+46381.23元)。三、关于诉讼费负担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本院将根据二审判决情况决定紫金财险顺德支公司、黄雪云、李惠玲各自分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所述,黄雪云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黄雪云1619**.23元;四、驳回黄雪云、李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由黄雪云、李惠玲负担348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5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林 愈书 记 员 谭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