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第四招待所与四川望江三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第四招待所,四川望江三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46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第四招待所。负责人:任琳,总经理。被告:四川望江三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开良。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第四招待所(以下简称成都军区第四招待所)与被告四川望江三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所涉房屋望江宾馆别墅(银桂楼)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