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怀亮与韩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怀亮,韩爱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77号原告韩怀亮,男,汉族,1936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韩爱红,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怀亮诉被告韩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怀亮于2017年8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怀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怀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郑 军人民陪审员 张 次 粉人民陪审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永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