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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韩怀亮与韩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怀亮,韩爱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77号原告韩怀亮,男,汉族,1936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被告韩爱红,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怀亮诉被告韩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怀亮于2017年8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怀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怀亮负担。审 判 长 张  郑  军人民陪审员 张  次  粉人民陪审员 ���孙国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永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