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7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恩承与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盟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承,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盟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7728号原告:王恩承,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婕,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08号28楼。法定代表人:余芳。被告:重庆盟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2878409J。法定代表人:杨小容。原告王恩承与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被告重庆盟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力公司)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晨峰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恩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公司、被告盟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恩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诚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4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2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2、判令盟力公司对诚信公司所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王恩承在盟力公司创立并运营管理的“盟利贷”居间平台开立账户,并多次进行交易活动。2016年3月1日,王恩承在上述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内容为王恩承借款给杨阳(借款企业:嘉致商贸)25400元,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12%,到期日2016年6月1日��上述借款由诚信公司出具担保函,渝诚信(2016)MLD担承字第007号,在该担保函中明确约定由诚信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笔借款业已到期但借款人以及盟力公司、诚信公司均未清偿该笔借款本息。诚信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出具了《代偿承诺函》,但仍未在承诺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王恩承曾多次催收,但是仍未能收回借款,故王恩承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诚信公司未置答辩。被告盟力公司未置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盟力公司系登记设立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拥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网站mltouzi.com的经营权。2014年12月11日,诚信公司与盟力公司签订《“盟利贷”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就“盟利贷”在线平台项目合作签订该协议,诚信公司自主决定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盟力公司注册出借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担保函等。2016年3月1日,王恩承通过“盟利贷”在线平台出借25400元给杨阳(借款企业:嘉致商贸),期限为3个月,年化率为12%,到期日为2016年6月1日。诚信公司为该笔借款出具了《渝诚信(2016)MLD担承字第007号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杨阳未归还借款本息。2016年7月4日,诚信公司出具《代偿承诺函》对含本案原告王恩承在内的多位出借人承诺:鉴于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所涉及的借款项目已逾期,现诚信公司已启动代偿流程,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照借款到期先后顺序及单个借款项目出借人人数多少的原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原担保函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于代偿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出借人。余下的借款项目本金及利息按此原则及标准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完毕。其后,诚信公司并未按《代偿承诺函》承诺向王恩承代偿,王恩承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王恩承通过“盟利贷”在线平台向杨阳出借25400万元,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诚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本息出具《担保承诺函》及《代偿承诺函》,亦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本案为连带保证,王恩承可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诚信公司按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诚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杨阳追偿。故诚信公司应当向王恩承支付借款本金25400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2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关于盟力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盟力公司通过“盟利贷”在线平台促成王恩承与杨阳达成了借款合同,但本案无证据证明盟力公司对诚信公司代偿借款负有连带责任,故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诚信公司、盟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恩承支付借款本金25400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2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恩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计468元,由被告重庆诚信融资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晨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任广慧书 记 员 刘学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