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乔乐嵘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乐嵘,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908号之一原告:乔乐嵘,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王伟,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乔乐嵘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乔乐嵘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乐嵘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乐嵘撤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乔乐嵘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秦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