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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与邱希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邱希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82民初1325号原告: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住所地长乐市吴航街道凯捷花园**号店。经营者:林秋贞,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富,男,1959年9月13日,汉族,住长乐市,社区推荐。被告:邱希彬,男,1973年5月6日,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邱希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主持本案调解,原告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富、被告邱希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租用闽A×××××小型轿车,约定每日租金230元及其违约责任等项。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归还车辆,共租用60天,租金计13800元,扣除被告预付租金2200元,及分别于2016年1月16日、1月27日偿还2000元和1000元,至今尚欠租金8600元及利息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邱希彬欠原告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车辆租金8600元及利息损失1400元共计10000元。二、被告邱希彬按如下分期付款给原告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2017年9月底偿还2000元;2017年10月底偿还2000元;2017年11月底偿还2000元;2017年12月底偿还2000元;2018年1月底偿还2000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长乐吴航星球汽车租赁行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