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伍爱琼、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爱琼,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伍爱琼,男。委托代理人王星力,律师被执行人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兴县太和镇乌萝村泉滩组。法定代表人谭检红。伍爱琼与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3民初23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伍爱琼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履行判决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伍爱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爱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