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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李印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李印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6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付强,职务局长。���托代理人罗兴宝,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X,国土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印柏,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巴彦县。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4年10月李印柏在西集镇常兴村未经审批,擅自超批准占用土地建复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限期退出超占��土地,拆除超占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人民币56431.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印柏在西集镇常兴村未经审批,擅自超批准占用土地建复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对李印柏作出处罚属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行处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 景鑫审判员 :孙 彦龙审判员 :张 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