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彪与姚其飞、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姚其飞,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167号原告:王彪,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姚其飞,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雷,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固镇县人民政府��部,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彪与被告姚其飞、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彪、被告姚其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姚其飞、陈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姚其飞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姚其飞借款后未予偿还。陈雷于姚其飞借款后提供担保。姚其飞辩称:其向王彪借钱300000元,约定月利率3%系事实,同意还钱。陈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6年5月16日,姚其飞系王彪借款300000元,月利率3%,姚其飞借款后,已付清2017年2月16日前的利息。本金未予偿还。2017年3月9日,陈雷在姚其飞为王彪出具的借条上署名担保。此后至今,姚其飞、陈雷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姚其飞向王彪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姚其飞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王彪要求姚其飞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雷在姚其飞为王彪出具的借条上署名担保,应认定陈雷为姚其飞向王彪偿还借款提供保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雷与王彪对保证责任方式、保证责任范围未作约定,依法应认定陈雷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彪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雷对被告姚其飞偿还上述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姚其飞、陈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 琳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