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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百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广州市百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13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义村。法定代表人:戴建伟。被告:广州市百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雁洲村雁洲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基虹,男,系被告的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百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江义奇彩印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