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6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梅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梅荣,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6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鸿,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治华,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治秀。被执行人梅荣,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夏阳,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梅荣、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9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19,064.98元及逾期利息;二、梅荣、夏阳对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偿付义务的,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袁市路西侧地号为28-28-82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梅荣、夏阳未履行给付义务,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梅荣、夏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上述被执行人再次逾期。由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财产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首封,目前无法处置抵押财产,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6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新武审判员  陈忠军审判员  余培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