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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227苏州盛达制版厂与苏州明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盛达制版厂,苏州明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27号原告苏州盛达制版厂。委托代理人刘学飞。被告苏州明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银明。本院在审理苏州盛达制版厂与苏州明杰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盛达制版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盛达制版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