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谢建政与蒋爱峰、吴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政,蒋爱峰,吴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568号原告:谢建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爱峰,男。被告:吴立梅。原告谢建政与被告蒋爱峰、吴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谢建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政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谢建政负担。审判员 徐彦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秀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