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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谢建政与蒋爱峰、吴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政,蒋爱峰,吴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568号原告:谢建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爱峰,男。被告:吴立梅。原告谢建政与被告蒋爱峰、吴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谢建政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政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谢建政负担。审判员  徐彦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秀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