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快乐与李晟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快乐,李晟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7007号原告:陈快乐,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李晟郡,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陈快乐与被告李晟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快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晟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快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2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7日,被告因有事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5万元,限定2014年12月3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李晟郡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出具的借条,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晟郡于2014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1张借条。其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晟郡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晟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快乐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