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丙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丙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丙义,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张丙义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7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刘崇理、方金刚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丙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被申请人在没有编制、上报并获批《十里铺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启动、实施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整体搬迁和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1717号行政判决根据2014年6月(该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拆迁结束之后)下发的郑政办〔2014〕18号文件《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定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属于郑州市棚户区改造范围,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1717号行政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其“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之间自行矛盾。请求: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1717号行政判决,并依法予以重审、改判。本院认为:一、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当制定改造方案,但并未要求在实施拆迁时就必须编制完成。城中村改造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一项环节,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编制完成,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管城区政府在未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前提下擅自组织并实施改造及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二、郑政办〔2014〕18号文件虽下发于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拆迁结束后,但是,从本案事实来看,2006年11月13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即作出《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批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管城区南五里堡社区十里铺村为该计划名单之一。在对十里铺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政府对郑州市规划局关于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了批复,原则同意郑州市规划局作出的控制性规划。管城区政府亦对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提请的《关于十里铺社区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了批复。上述程序,无明显违法之处,没有对再审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不利影响,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丙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丙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丙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阎 巍审 判 员 刘崇理审 判 员 方金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卢琨琨书 记 员 冯琦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