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诉于忠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于忠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444号原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负责人:张金华。被告:于忠惠,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叙永镇。原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于忠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明方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