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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云川与何显军、龚三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川,何显军,龚三勇,邹晓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182号原告:张云川,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新,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显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苗族,住务川自治县大坪镇。被告:龚三勇,男,1986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琴,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晓勇,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仡佬族,住务川自治县大坪镇。原告张云川与被告何显军、龚三勇、邹晓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云川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川以需要对伤情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张云川负担。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