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28倪文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文圣,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海南省临高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0月15日被特赦。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抓获,29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文圣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文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倪文圣利用他人盗取的QQ号与被害人杜某联系并骗得杜某信任后,以朋友生病需要住院为由,骗得杜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文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的报案陈述笔录,电话记录,微信聊天内容、红包付款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表、凭据,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文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文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文圣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倪文圣应退赔人民币9000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朱杰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