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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乐中兴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乐中兴医院,河南省鑫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民终1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县城开元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庆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旭升,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乐中兴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兴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暴党振,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鑫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莲花苑15栋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赵丁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红,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恒达公司)、南乐中兴医院(以下简称中兴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润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6)092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鑫恒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中兴医院损失系鑫恒达公司凌晨擅自施工所致。本案事故发生前,华润公司地下燃气管网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并投入使用,并未发现安全问题,华润公司也已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了地下天然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中兴医院的损失是因鑫恒达公司在凌晨擅自施工所致,破坏了华润公司事先铺设好的地下天然气管网,导致天然气溢出地面发生爆炸,故鑫恒达公司应对中兴医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华润公司是本次事故的受害方,并非侵权方,华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润公司与鑫恒达公司签订了《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内施工安全防护协议书》,华润已经尽到了合理通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华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华润公司即使承担侵权责任也应是按份责任,因华润公司的行为不能单独造成中兴医院财产损失。4、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华润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基于人道主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先行垫付30余万元,目前鑫恒达公司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华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将是导致有责方不承担责任,无责方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中兴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华润公司存在过错且过错明显,且过错行为与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中兴医院财产损失,华润公司过错与中兴医院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华润公司过错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华润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2、鑫恒达公司通知华润公司要在管道附近施工后,上诉人未提供详细的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资料,致使鑫恒达公司没有准确的确定管道位置。3、按照规定华润公司在接到鑫恒达公司通知后应当场与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工程顺利;而上诉人华润公司仅仅与鑫恒达公司签订了没有任何管道详细土纸的协议书后置之不理。4、华润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安全保护报警处置设施。二、华润公司与鑫恒达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均应承担连带责任。构成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构成的共同侵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鑫恒达公司辩称,鑫恒达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中兴医院的意见。中兴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华润公司、鑫恒达公司连带赔偿中兴医院财产损失21198元;2、华润公司、鑫恒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24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鑫恒达公司安排陈胜涛组织施工人员在南乐县××路××路交叉口西中兴医院门口东侧进行顶管施工作业。在顶管施工过程中,施工使用的地上水平定向钻机钻头破坏了中兴医院门口东侧的华润公司地下天然气管道,致使天然气大量泄漏,泄漏的天然气顺土壤溢出地面,最终在中兴医院门口东侧发生爆燃,造成原告门窗等物品不同程度损毁,经评估,其经济损失为21198元;6月25日凌晨2时20分将天然气阻断。鑫恒达公司施工人员在顶管过程中,使用的水平定向钻机钻头损坏了中兴公司门口的华润公司地下天然气管道,致使天然气大量泄漏,发生爆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鑫恒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南乐县仓颉西路沿线顶管施工时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华润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夜间施工时未告知华润公司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华润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在鑫恒达公司施工前未能及时提供地下燃气管线相关资料,未会同鑫恒达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鑫恒达公司兴华路仓颉路施工现场负责人陈胜涛在施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制定现场安全施工方案,未会同告华润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进行夜间施工时在无华润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的情况下带领施工人员进行顶管作业,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一审法院认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6.25”燃气泄露事故中,鑫恒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华润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在鑫恒达公司兴华路仓颉路交叉口施工前未能及时提供地下燃气管线相关资料;鑫恒达公司、华润公司未会同、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鑫恒达公司、华润公司均存在过错,致使“6.25”燃气泄露事故发生,导致中兴医院受到21198元的财产损失,鑫恒达公司、华润公司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事故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中兴医院的财产权益,故鑫恒达公司、华润公司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对中兴公司要求鑫恒达公司、华润公司连带赔偿中兴医院财产损失211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鑫恒达公司与华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南乐中兴医院财产损失21198元,鑫恒达公司与华润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鑫恒达公司与华润公司各负担8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地下挖掘活动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本案“6.25”燃气泄露事故中,华润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上诉人华润公司主张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事故的发生和成因,本院采信南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所述事实和结论,根据该调查报告,鑫恒达公司未查明地下燃气管线的情况下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鑫恒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鑫恒达公司该项目现场施工人陈胜涛未制定现场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在没有华润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华润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鑫恒达公司实施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中兴医院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华润公司作为占有易燃、易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人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造成中兴医院财产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事实,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鑫恒达公司应对该事故给中兴医院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华润公司承担次要责任,酌定鑫恒达公司承担涉案事故责任的百分之七十,华润公司涉案承担事故责任的百分之三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南乐县中兴医院财产损失(21198×30%)6359.4元;被上诉人河南省鑫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南乐县中兴医院财产损失(21198×70%)14838.6元。以上有执行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99元,河南省鑫恒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