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先,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先雇佣一辆货车来到被害人徐某晚经营的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办事处西岙村南工业区××号的××切纸厂仓库一楼,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仓库,窃取仓库里面的一筒规格为250克长一米三的牛皮纸1.103吨、一筒规格为190克一米三的牛皮纸1.378吨、一筒规格为190克一米八的牛皮纸0.7吨,后运至瑞安市滨海大道前池路段,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按照购买价格计算,被盗的牛皮纸价值人民币6484.29元。案发后,被盗牛皮纸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陈先已将人民币3800元退还给陈某。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陈先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场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凭证,价格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值计算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先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光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