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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甸总与被告刘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甸总,刘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6542号原告:唐甸总。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被告刘琳。原告唐甸总与被告刘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唐甸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甸总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