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望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方国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艳,方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望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女,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方国维,男,汉族,1960年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与被执行人方国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