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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望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方国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艳,方国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望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女,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方国维,男,汉族,1960年1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与被执行人方国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