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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周民、张万培、青琼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周民,张万培,青琼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267号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住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被告:周民,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住旺苍县。被告:张万培,男,生于1941年6月7日,住旺苍县(已死亡)。被告:青琼英,女,生于1938年10月27日,住旺苍县。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周民、张万培、青琼英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