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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管宝弟、李振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宝弟,李振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管宝弟,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李振雪,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管宝弟与被执行人李振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管宝弟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管宝弟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2016)浙1021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而管宝弟依据该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1021执3643号。本案属于重复申请,显然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管宝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俞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