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西军、张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西军,张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陇县南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550989B.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西军,男,生于1972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张林军,男,生于1970年12月29日。本院在执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西军、张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张林军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17322.3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共计人民币107322.33元;(二)由张西林按月利率12.6784‰负担从2017年3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三)张林军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566元,由张西军、张林军共同负担。张西军、张林军未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西军、张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对张林军银行存款117304.87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