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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有利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有利,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友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涡阳县。2017年5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有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有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7时11分许,被告人刘有利驾驶浙J×××××号轿车途经黄岩站前大道北城街道下埠村路段,掉头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浙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有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有利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查明,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刘有利的亲属及台州友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人民币2万元、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有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2的证言,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鉴定报告,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有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调头时未注意相邻车道内直行车辆,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有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