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严岚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严放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岚,严放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民特19号申请人:严岚。被申请人:严放球。代理人:严敬安,系被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严岚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严放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严岚述称:严放球因脑出血开颅致无辨认能力和生活自主能力,又因严放球无配偶、无子女,只有年近八十岁的父亲及已出嫁的妹妹严岚。年迈父亲无能力监护重病的儿子,只能由妹妹严岚代为监护。故申请人严岚申请宣告严放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严岚为严放球的监护人。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严放球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7月30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精鉴字第6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严放球目前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严放球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因严放球无配偶、无子女,母亲早年亡故,父亲健在却又多病年迈。现申请人严岚申请担任被申请人严放球的监护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严放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严岚为严放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跃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皮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