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胡建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胡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84795098-4。负责人:党振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建斌,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建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7993.3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胡建斌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建斌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胡建斌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胡建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除调查到被执行人胡建斌有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浙J×××××北京现代牌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建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该车目前查找不到,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胡建斌应支付的7993.34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5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