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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志红与白保强、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红,白保强,赵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218号原告韩志红,女,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白保强,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赵小华,女,生于1985年12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志红与被告白保强、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韩志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志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