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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7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存兰申请诉前保全张小卫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兰,张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兰,女。被执行人张小卫,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27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卫所有的车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被执行人张小卫履行义务,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张小卫所有的车辆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4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卫所有的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月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