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存兰申请诉前保全张小卫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兰,张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兰,女。被执行人张小卫,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27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卫所有的车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被执行人张小卫履行义务,申请人提出对被执行人张小卫所有的车辆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4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卫所有的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月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