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种道远、张相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道远,张相菊,魏丽,种传岳,李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02号申请人种道远,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张相菊,女,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魏丽,女,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种传岳,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申请人李占红,男,汉族,41岁,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2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占红所有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并查封担保人康玉冰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刑事赔偿和解协议,请求本院解除对李占红所有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及担保人康玉冰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6)鲁0281财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占红所有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康玉冰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