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建西,葛世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479号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尹冰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告: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尹冰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宁,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钱德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建西,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葛世东,男,1973年5月10日出,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被告马鞍山市中兴锻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建西、葛世东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鞍山市鹏程环锻轧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