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瑞蒂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欣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瑞蒂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欣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49号原告:东阳市瑞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月新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迎春,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欣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西城路387号1单元505室。法定代表人:朱青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瑞蒂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欣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瑞蒂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阳市瑞蒂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