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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016昆山皓达电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皓达电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016号原告昆山皓达电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1463XU。法定代表人钟义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德龙,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华,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常胜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169596L。法定代表人陈恒。委托代理人李秀利,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皓达电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皓达电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皓达电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晴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