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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6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与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老虎沟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方块村军久巷6号。法定代表人余本香,该公司总经理。十堰市奥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威超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