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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小维与郑文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维,郑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小维,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郑文君,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小维与被执行人郑文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9月11日以(2015)宁民初字1321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1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我院依法冻结其账户存款2599元,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郑文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帅烜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