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家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家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家殿,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再审申请人林家殿诉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闽01行初294号行政裁定,对林家殿的起诉不予立案。林家殿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行终82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林家殿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家殿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尾区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征收行为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林家殿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福建省政府却以信访为理由,对林家殿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且,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闽国土资信核[2016]99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以下简称99号复核意见)最后未陈述该复核意见为终结性意见。因此,林家殿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就林家殿举报的马尾区政府于2004年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快洲村16.637公顷集体土地作出三次征地公告及重复补偿事项,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林家殿不服99号复核意见,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的对象属于信访事项。参照〔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有关“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福建省政府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不再受理告知,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林家殿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林家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林家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白雅丽审 判 员 毛宜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辉妮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