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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郭胜利、炊秋霞、郭利伟、樊陆霞、乔汉坡、爨燕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郭胜利,炊秋霞,郭利伟,樊陆霞,乔汉坡,爨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被执行人:郭胜利,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炊秋霞,住宜阳县。被执行人:郭利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樊陆霞,住宜阳县。被执行人:乔汉坡,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爨燕利,住宜阳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支行与郭胜利、炊秋霞、郭利伟、樊陆霞、乔汉坡、爨燕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1018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327执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书芳审 判 员  马毅义人民陪审员  曹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段成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