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821号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法定代表人:植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恒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旱塘路。法定代表人:陈志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基础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晴 搜索“”